730问答 > 问题详细

  • 有道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病假及医疗期      
  • 医疗期未满已到退休年龄,可否强制办理退休? 「广东 广州」
  • 员工确疹患重大病,需入院治疗,但是其住院期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强制办理退休手续?(员工无法自行前来办理)。

    说明:该员工参保年限未满15年,所以如果办理了退休,则不能享受社保医疗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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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06 11:49:23 补充内容:

    非常感谢您快速的回复与解答,了解了~
    730实实在在的帮助,怎么一个“赞”字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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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张先生  有道  transientlee   等人赞同

    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并无例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只适用于合同期满终止需顺延的情况,正常达退休年龄的职工无需顺延,即使医疗期未满企业也可以单方终止达退休年龄前的劳动关系.同时自达退休年龄之日起双方建立劳务关系,企业正常情况下也无法正常参保了.(地方政策允许延缴的除外)

    其次,按广东省的规定若劳动者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及以上的可以办理病残津贴领取手续,贵司提问中提到该员工参保年限未满15年,故无法办理病残津贴领取手续.应正常退休只是无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

    最后,针对 员工参保年限未满15年无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当前的做法是:

    1.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具体操作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2.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另外若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病退,具体病退申请流程与相关细节需咨询当地的12333或社保窗口.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申请指南

    申领基本养老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年龄条件和缴费条件: (一)年龄条件: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经所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条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深圳市)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本市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

    办理地点: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灵北路27号政务中心20-25号窗

    办公电话:020-39290666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2:00,14:30-17:3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可乘坐公交至锦绣文华中心站下车,步行约100米到达目的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五百三十五号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试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7号】

    一、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领病残津贴: (一)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及以上; (二)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最后参保地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根据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我省为待遇领取地。 二、病残津贴月标准按待遇领取地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5%确定(待遇领取地所在地级以上市辖区内有多个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高标准的105%确定)。

    病残津贴标准根据领取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调整,不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应该退休。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5号)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施行日期:2011年7月1日)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 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 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2020-08-04 11:22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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