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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关社保及转签劳务合同事宜(追问) 「广东 汕尾」
  • 我司一名男性技工,现年60周岁(出生日期:196034日),于20063月份入职,入职时公司未实行全员投保,故未能为其及时缴纳社保。但其家人已于20093月开始通过当地的一家贸易公司为其进行投保,至今该员工已累计缴费达185个月(超过15年),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我司在实行全员投保后(20147月份开始)已多次催促其将社保关系转至公司,但该员工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并要求公司将其多年来自己出资缴纳的社保费用补还。

    请问:1)若该员工多次拒绝签订《雇佣合同》(即《劳务合同》,形同《退休返聘协议》),且拒绝接收公司通过EMS寄送的《终止劳动关系及订立<雇佣合同>通知书》(邮戳日期:2020724日),是否可认定公司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且应当视作有效送达?

    2)公司是否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与其的劳务关系(目前只有其2014年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3)若在解除劳务关系的过程中,该员工依然主张公司应补还其个人出资缴纳的社保费,公司最多应偿付其多少费用才能防范相关的法律风险,具体是按什么样的标准计算,有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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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30 13:51:33 补充内容:

    据了解,该员工目前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否不涉及社保补缴的问题?我们是想了解像这种状况应该如何补偿劳动者的损失?如不补偿,有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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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问:1)若该员工多次拒绝签订《雇佣合同》(即《劳务合同》,形同《退休返聘协议》),且拒绝接收公司通过EMS寄送的《终止劳动关系及订立<雇佣合同>通知书》(邮戳日期:2020年7月24日),是否可认定公司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且应当视作有效送达? 解答: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所以贵司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送达地址通过EMS方式送达通知的即使拒签也是视为送达,关键点在于EMS快递封面注明具体的送达文件名称以及保存好 邮政的送达或拒签的回执。送达告知义务目前已经履行了。 2)公司是否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与其的劳务关系(目前只有其2014年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解答:超过退休年龄就是劳务关系了,有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无协议的随时可以终止劳务协议,有争议的按民事争议处理。不过拖欠劳动报酬或其他劳动争议范围的争议应自达到退休年龄之日起一年内依然可以主张。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看具体劳动者的主张了。 3)若在解除劳务关系的过程中,该员工依然主张公司应补还其个人出资缴纳的社保费,公司最多应偿付其多少费用才能防范相关的法律风险,具体是按什么样的标准计算,有何依据? 解答:具体费用并与标准,需要补缴的社保费需要向当地社保部门咨询,并非通过协商具体给多少钱解决未缴纳社保导致的问题,当前法律法规及地方规定中也不会规定采取这个方式解决争议。正常的解决方式就是能补缴的就补缴,若因企业未缴纳养老保险原因导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由企业补偿损失,目前广东地区并无具体标准,其他个别地区有参考补偿标准。

    2020-07-30 13:42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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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发文机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17.07.19 生效日期: 2017.07.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16.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补缴社保费的该如何处理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其在职期间社会保险费的,不属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不予处理。劳动者自行向社保部门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自行补缴部分的,予以支持,但支持的范围仅限于用人单位应缴纳部分。

    2020-07-30 13:51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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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目前的风险就是依法补缴社保的问题,企业应去咨询社保部门如何补缴,同时了解员工需求进行沟通协商,若可以通过适当金钱的方式解决当然最好,但目前确定具体补偿标准,所以无法给出具体多少合适金额的建议,只能双方根据实际应缴纳社保期间企业应承担的社保费进行估算得出一个大概。每年毕竟都有一个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

    2020-07-30 13:57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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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企业不补偿就是自达到退休之日起一年内劳动者有权去申请劳动仲裁同时可以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补缴社保。

    2020-07-30 14:0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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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粤高法〔2017〕147号】

    20.退休人员就退休前的事宜发生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何时起计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1条的规定,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为劳务关系。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还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后双方就退休前的事宜发生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从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之日起计算。

    2020-08-01 09:13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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