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我司一名男性技工,现年60周岁(出生日期:1960年3月4日),于2006年3月份入职,入职时公司未实行全员投保,故未能为其及时缴纳社保。但其家人已于2009年3月开始通过当地的一家贸易公司为其进行投保,至今该员工已累计缴费达185个月(超过15年),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我司在实行全员投保后(2014年7月份开始)已多次催促其将社保关系转至公司,但该员工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并要求公司将其多年来自己出资缴纳的社保费用补还。
请问:1)若该员工多次拒绝签订《雇佣合同》(即《劳务合同》,形同《退休返聘协议》),且拒绝接收公司通过EMS寄送的《终止劳动关系及订立<雇佣合同>通知书》(邮戳日期:2020年7月24日),是否可认定公司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且应当视作有效送达?
2)公司是否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与其的劳务关系(目前只有其2014年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3)若在解除劳务关系的过程中,该员工依然主张公司应补还其个人出资缴纳的社保费,公司最多应偿付其多少费用才能防范相关的法律风险,具体是按什么样的标准计算,有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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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0 13:51:33 补充内容:
据了解,该员工目前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否不涉及社保补缴的问题?我们是想了解像这种状况应该如何补偿劳动者的损失?如不补偿,有何风险?
郑新战 认可专家
2020-07-30 13:42 发表
郑新战 认可专家
2020-07-30 13:51 发表
郑新战 认可专家
2020-07-30 13:57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