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 HR      女职工保护 工资支付      
  • 《广东省女职工特别保护》中工间休息的定义是什么?如果允许工间休息1小时,可以“上班晚一小时或者下班早一小时”吗? 「广东 佛山」
  • 第十条(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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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强   特聘专家     

    所谓“工间休息”,从字面理解就是在工作间隙的休息时间,目前法律对此并未有具体定义。最早见于原劳动部1960年7月发布实施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气温较高的条件下,适当调整作息时间,早晚工作,中午休息、尽可能白天作“凉活”,晚间作“热活”,并适当安排工间休息制度。
    此外,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2000年10月《关于对企业职工三班制工作时间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中做出如下规定:“工作时间不仅包括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也包括劳动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准备时间、结束前的整理与交接时间,还包括工间休息时间、人体自然需要时间(如喝水、上厕所等)、女职工哺乳时间以及依据法规或行政领导要求离开工作岗位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
    依据以上有限的规范性办法和答复意见来看,我个人认为,工间休息时间应该是指上班工作以后至下班以前的一段休息时间,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恢复和健康,特别是对于本提问所述第十条中怀孕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因此,上班晚一小时或者下班早一小时,不符合“工间休息”的设立初衷。

    2017-02-14 17:44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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