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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三款以及广东省范围的司法口径,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计算年限自2005年3月14日入职之日起计算,经济补偿月数上限、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经济补偿计发月数、经济补偿的计发基数问题统一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说明: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不再分段计算.统一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 具体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依然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分段计算.协商解除的话2008前后解除均需支付经济补偿,故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经济补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
十、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废止后,经济补偿月数上限、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经济补偿计发月数、经济补偿的计发基数问题统一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该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补偿年限从该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仍适用当时规定。
2020-07-28 14:26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