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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R      女职工保护 生育保险 产假及陪护假 调解 劳动合同的解除 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      
  • 女员工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信函后提出怀孕,后提交劳动仲裁,如公司与其调解并支付赔偿,假设女员工最终没有生育,公司是否可以追溯相关赔偿? 「广东 广州」
  • 公司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员工提出疑问:假设员工怀孕,解除是否生效,公司当时回答是目前情况属于协商,协商信函签署就生效。但员工于签署协商解除协议后立即向公司提出目前已怀孕不足三个月,但相关证明在家里,并咨询是否可以因此提出恢复劳动关系。

     

    公司考虑到协商解除协议已签署且协商过程中员工并没有提出已怀孕的情况,公司当时没有应员工要求。

     

    现员工提交劳动仲裁,并提交其在职期间怀孕的医院证明。员工要求相关赔偿或恢复劳动关系。公司有意与员工调解并协商赔偿,如后续赔付相关金额后,假设超过员工原预产期,员工决定人工流产或意外流产,公司可追溯相关赔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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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因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时贵司尚不知情该员工是否怀孕,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情况也是明知的,即使不明知也可以在先行孕检后再行沟通协商签署解除协议,一旦签署后即可生效,解除权属形成权,劳动者无法单方随意撤销,仲裁委也无权随意撤销解除协议,故当前的情况涉及不到赔付相关金额问题,严格按解除协议履行企业义务即可,否则有违诚信与公平原则.

    若贵司愿意调解并赔偿也是基于自愿协商的基础上,故公司无法追溯赔偿金,无法律依据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0-07-13 20:28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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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典型案例: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902号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反映陈小玉提交辞呈后,及时向康桥公司提出撤回该辞呈并得到了康桥公司的同意,反而双方在2013年9月26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基于辞呈以及该协议,可见陈小玉在当时确实是想从康桥公司处离职。 根据法律规定,并未禁止怀孕妇女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现陈小玉主张其已经怀孕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2013年10月31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无需自2013年11月1日起恢复。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陈小玉与康桥公司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订过程中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陈小玉在签协议时不知晓自己已怀孕,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误解的范畴,故该协议不具有可撤销的事由,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因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非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故陈小玉认为用人单位无权与已经怀孕的妇女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2020-07-14 07:28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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