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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emis HR      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 招聘录用      
  • 2008年以有入职员工补偿金计算 「上海」
  • 请问员工是2005年8月入职员工,2020年8月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前12月平均工资已经超过当地社平工资三倍。请问在计算补偿金时该如何计算,特别昌2008年前的工龄的补偿金是否应该分段计算,如何取补偿金基数及是否封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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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10 13:52:52 补充内容:

    谢谢老师,补偿金基数是不是不需要分段?都是按2020年8月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例如平均工资是40,000元,社平三倍是30,000元,那是不是2008年前后的补偿金是40,000*2+30,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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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上海地区的经济补偿分段计算规则:

    1.计算基数:

    2008前后分段计算,不受三倍封顶限制,工资超社平三倍的,2008之前按实际工资计算,

    2008之后按社平三倍计算;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一般不含加班费。 

    2.工作年限:

    2008前后分段计算,2008之前若因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一致解除、不胜任工作解除、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导致解除、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导致解除等四种情形受12个月封顶限制,其他情形解除均无12个月封顶限制;

    2008之后工资超社平三倍的,工作年限自2008.1.1开始计算且不超过12个月,工资不超社平三倍的不受12个月限制。

    3.工作年限计算方法:

    2008之前: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不计算年限。

    2008之后: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2008之前:《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14号 】第十五条、劳动法第28条、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至第十一条

    2008之后: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2020-07-10 11:4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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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

    二十一、关于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与2008 年1 月1 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且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生效日期: 2002.05.01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当事人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的工资收入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本条例第四十二条中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_沪劳保关发〔2002〕13号

    24、《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但不满一年或超过一年以上时间,扣除整数年后所余时间满六个月但不满一年的情形。

    2020-07-10 11:42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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