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郑新战 认可专家
首先北京员工社保由第三方代买,属于违法代缴行为, 社保缴纳的原则应该是劳动关系建立主体与社保缴纳主体一致为原则.第三方与员工并无劳动关系故无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 若后续发生工伤或生育 医疗费用实际申请单位并非贵司申请而是第三方申请的话涉及骗保问题,严重的会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生效日期:2014.04.24)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次,社保与工资由第三方支付导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主张贵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工资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建议:
若北京地区员工是长期服务在北京地区且北京地区有分子公司的,由分子公司负责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在北京地区参保,若北京地区无分支机构则建议设立分支机构并领取营业执照后再行签订合同. 短期用工的可以在北京地区使用劳务派遣工.
需明确北京地区的员工是否与北京地区的公司还是与深圳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若与深圳地区签订劳动合同派往北京地区短期工作需签订境内委派借调协议(三方签订),若长期委派建立与北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由北京公司负责发放工资并购买社保.如此方最大限度降低用工风险.否则一旦出现因工死亡 工伤或非因工死亡的情况时引发的后果非常严重.毕竟社保缴纳的主体并非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 第三方涉及非法代缴社保.
2020-07-06 17:34 发表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
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第六十一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 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 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 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2020-07-06 18:03 发表
郑新战 认可专家
2020-07-06 18:06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