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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依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月支付补偿时正常纳税即可.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020-07-03 14:13 发表
郑新战 认可专家
深圳地区的规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8〕416号】
福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竞业避止补偿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福发〔2008〕30 号)收悉。个人因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原单位相竞争的业务,由此而取得用人单位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属于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相关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2020-07-03 14:14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