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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中明确,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若公司提供给员工总的假期为15天,除去法定假期的天数(根据各人累计工作年限而有不同),其余的假期天数是公司给予的带薪事假。 请问,若有同事符合上述情形之一,那么同事是否就只能享受减去法定天数的假期?还是说15天均能享受,且均为带薪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