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公司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员工提出疑问:假设员工怀孕,解除是否生效,公司当时回答是目前情况属于协商,协商信函签署就生效。但员工于签署协商解除协议后立即向公司提出目前已怀孕不足三个月,但相关证明在家里,并咨询是否可以因此提出恢复劳动关系。公司考虑到协商解除协议已签署且协商过程中员工并没有提出已怀孕的情况,公司当时没有应员工要求。现员工再次提出希望恢复劳动关系。
问:
1. 以上情况,协商解除协议是否生效?
2. 如员工于签署协议后向公司提供怀孕证明,公司是否必须与其恢复劳动关系?
郑新战 认可专家
签署协议后就已经生效了,解除权属于形成权,除非签订协议时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可以认定无效,或签订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的也可以撤销,当前情况并不存在这个问题,作为成年人的该员工本应在签订协议前或签订协议时有异议就应当自行先行进行体验确认是否怀孕,最终再行做出是否继续签订协议的意愿,但已经做出了自己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发现自己怀孕然后反悔主张恢复劳动关系,是显失公平与诚信的,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除非公司自愿同意恢复劳动关系,否则已经自愿签署的解除协议当然有效,不可擅自撤销或主张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 实施日期:2010年9月14日】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0-06-17 17:33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