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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若医疗期满的情况下,在保持相关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双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协商解除或41条第一项解除应该是可以的,只要可以协商一致没啥问题,即使员工不同意因医疗期已满不解除也无病假工资可享有继续待着也毫无意义,故协商先行解除并支付经济补偿届时支付医疗补助费问题也不是太大. 当然了员工执意到等待结论出来就可以请事假的方式进行了,医疗期满不享有病假工资待遇故继续请假需请事假对缺勤进行处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
十一、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并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020-06-17 16:40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