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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2020-06-11 20:04 发表
郑新战 认可专家
2020-06-11 20:07 发表
郑新战 认可专家
竞业限制约定中的“竞争对手”或“竞争业务”如何界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可见,判断员工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关键在于员工是否“经营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为此,我们研究五地司法案例,研究结果如下: 根据上述案例研究结果,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认定为属于“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情形主要分为以下三类:(1) 新入职的用人单位与原用人单位经营范围重合;(2) 员工在新入职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与原用人单位相同或相似;(3) 新入职的用人单位与原用人单位的关联公司之间业务相同或相似。一般而言,第(1)类情形通常会被认定为“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但在重合的经营范围较为宽泛的情况下(例如“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这类绝大多数公司经营范围中均包含的内容),法院倾向于通过经营范围之外的其他证据认定员工是否在离职后“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因举证存在较高的难度,第(2)类情形在案例研究过程中较为少见,但若能够证明工作内容相同或相似,法院通常会认定属于“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第(3)类情形通常会被认定为“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以与员工新入职公司的关联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为由主张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较难获得支持。 除此之外,我们发现,一些用人单位在实践中会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列出竞争对手的名单或者员工离职后不得从事的业务或不得经营的产品,这样的话,如员工进入的竞争对手或者从事的业务或产品已在名单上列明,则能够给到法官最为直接的感受,从而形成对用人单位有利的法官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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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如何取证?
结合我们的实践经验,总结出以下几种取证途径:
(一)工商信息查询
工商信息查询途径主要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工商信息查询网站。若员工以成立新公司的方式从事与用人单位相竞争的业务,则可通过查询工商信息,看员工是否为新公司的股东,是否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职务,从而证明员工与新公司之间的关联。
此外,通过查询工商信息,可了解到员工入职的新单位的经营范围,从而可通过证明经营范围的重合,来证明员工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二)社保和公积金缴纳信息查询
社保和公积金的缴纳信息可以比较直观地证明员工与新单位之间可能存在劳动关系,但正常而言,用人单位仅能查询到其为员工缴纳社保期间的相关记录。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以获取相关证据。
(三)关注员工个人的社交媒体
具体而言,可关注员工的朋友圈、微博、脉脉、领英网等社交媒体,查看员工离职后是否发送或转发过与新单位相关的信息,或在脉脉上查看员工所属的单位是否是员工新入职的单位。从而证明员工已入职新单位。必要时可采取公证的方式以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四)扮成咨询人员或以其他身份获取员工入职新单位的信息
例如,可假扮快递人员,以新单位的地址,向员工寄送快递,将快递单和网站查询的送达记录作为证据提交;或假扮咨询人员,以希望继续听课为由,问询老师的去向,常见于培训机构的老师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或自称是员工的客户,打电话到员工新单位前台,要求接员工的分机号;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员工名片,员工新单位印发的载有员工身份信息的宣传册等,以证明员工确实就职于新单位。
(五)关注员工入职的新单位的各种宣传平台和对外发布的消息
例如,公司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账号、脉脉公司帐号,并且可关注领英网等网站,或关注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对工作内容的描述,从而获取与新单位业务内容有关的信息。必要时可通过公证的方式留存证据,增强证明力,同时避免对方发现后对平台或发布的消息进行改动。
(六)公开渠道查询新单位的专利申请
可以通过中国知识产权局综合服务平台中的“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入口”1查询新单位的专利申请信息,若员工作为共同发明人出现在专利申请信息中的发明人一栏,则可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员工与新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2020-06-11 20:22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