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郑新战 认可专家
代通知金的计算基数标准是出自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当出现如下情况时属于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
1.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休病假处于医疗期间的
2.超过10天或半个月以上请事假的
3.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
针对" 代通知金按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应发工资标准予以确定。上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 可按劳动合同解除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 这个规定出在江苏的会议纪要和江苏的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随不是广东的规定,不过可以参考其规定的精神与含义进行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生效日期: 2008.09.18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需额外支付劳动者的“一个月工资”,应按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应发工资标准予以确定。上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劳动合同解除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施行日期:2013年5月1日)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法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上一个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参考》【穗中法〔2017〕79号】
第一百七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2020-06-10 16:12 发表
郑新战 认可专家
梁高华、广东南沙虎门汽车渡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0)粤01民终4734号 裁判日期: 2020.03.3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在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双方劳动关系自2019年6月28日起解除,虎门公司应当按照2019年5月份的工资标准向梁高华支付代通知金。梁高华上诉并未对4112.06元的代通知金提出异议,视为认可一审的认定,本院亦予维持。
2020-06-10 16:15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