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燕玲 特聘专家
我国法律规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休息或接受治疗的情况下,有权休病假并依法享受病休期间的相关待遇。在用人单位关于员工病休的审批程序方面,原劳动部等五部门于1992年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地方省市的相关文件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在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在内部规章制度中制定了病假申请程序,要求员工提交相关诊断证明,并由单位对病休申请进行审批,以便于有效地用工管理、及时调整相关工作安排。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员工遵守其依法制定并公示后的规章制度,单位关于要求员工提交诊断证明以完成病休申请手续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能够得到认可。但是,关于员工应提供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的规定的合理性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主要原因是该等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员工自主选择就医的权利。
2017-02-15 10:22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