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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1.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未盖章)通过公司公邮发到员工公司邮箱+微信发送到员工个人,员工也回复了解。此方式属于电子送达方式,不利于举证,比如企业如何在仲裁或法院进行举证证明送达的证明,需要公证或相关的辅助证明,比如员工的公司邮箱是否正常在运行,员工是否可以正常收到,员工使用此邮箱是否具有专属性,另外微信号是否可以证明就是本人使用 而不是其他人, 这需要在入职的时候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电子送达的方式,将送达的电子邮箱地址,微信号,等进行明确的约定,如此风险就会少很多.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未通知的视为程序违法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企业无工会的,可以无需通知)
3.保险起见一般都是通过EMS的方式书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20-06-08 10:49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