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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旻 ( 南宁会展豪生大酒店 主管 )     工资支付 病假及医疗期      
  • 病假工资问题 「广西 南宁」
  • 广西员工病假工资发放标准,不知有否有当地特殊规定? 看到某些地区有根据工龄发放原工资60%-100%的规定,不知是否适用于广西。如不适用,那应该依照什么标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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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1.广西地区的病假工资支付标准没有按工龄发放的规则,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即可,劳动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企业规章制度另有规定且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的,以规章制度规定为准.

    2.具体医疗期可以休多久需要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综合判定,具体参见如下说明即可.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 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2020-06-05 08:58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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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蒋群与桂林市桂群宾馆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6)桂03民终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03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蒋群在被告处工作年限为4年6个月,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原告蒋群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被告应当给予三个月的医疗期。2015年5月18日至31日期间,原告持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向被告申请病休。虽然被告对原告的病休申请未予批准,但被告无相反证据证明原告不符合病休的条件,且原告在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未超过三个月的医疗期。因此,2015年5月18日至31日应当认定为病休计入医疗期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伤津贴。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原告蒋群因病在2015年5月份期间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被告桂群宾馆应当支付原告2015年5月份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病假工资1120元(1400元/月×80%),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5月份病假工资2240元的主张,其合理部分该院予以支持。

    2020-06-05 16:47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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