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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1.广西地区的病假工资支付标准没有按工龄发放的规则,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即可,劳动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企业规章制度另有规定且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的,以规章制度规定为准.
2.具体医疗期可以休多久需要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综合判定,具体参见如下说明即可.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 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2020-06-05 08:58 发表
郑新战 认可专家
2020-06-05 16:47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