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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一、女职工违法生育的,有权休产假,理由如下:
    答:《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上述规定,给予产假不以合法生育为前提,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怀孕生育的女职工有足够的时间来恢复身体健康,毕竟,人的身体健康权才是第一位的。
    二、假期待遇如何?
    答:2012年4月28日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对于之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更是表明了国家反对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解雇女职工的态度。
    那么,是否表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也有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呢?虽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没有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的生育待遇作出特别的规定,但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依据该规定可以认定:生育保险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促进计划生育,如此一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应该是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当然,如果当地有特别规定,请按照当地规定操作。

    2017-02-10 11:47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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