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第五十条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在一年时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企业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一)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
(二)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
(三)工龄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
第五十一条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在一年时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企业停发病伤假期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救济费:
(一)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二)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
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死亡,或劳动关系终止时止。
与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冲突,病假工资的规定,应当适用新法吧?
郑新战 认可专家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10月12日发布;2017年10月12日实施)废止,目前病假工资问题统一适用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
另外病假工资支付期限和工龄有关,支付标准只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有关. 相关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府规〔2017〕5号 附录第608项
http://www.sz.gov.cn/cn/xxgk/zfxxgj/zcfg/szsfg/content/post_6580448.html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修正)
第二十三条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 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2020-05-28 22:30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