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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月      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      
  • 20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基数 「广东 深圳」
  • 请问2008年月日之前的经济补偿基数如何定?是否有相关具体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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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2008前后分段计算经济补偿问题广东地区规则是:

    具体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需分段,具体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问题无需分段计算统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执行即可.

    1.经济补偿月数上限、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经济补偿计发月数、经济补偿的计发基数问题统一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再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为界分段计算。工资超社平三倍的,受社平三倍和最多支付12个月限制;在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除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外,还包括劳动者的加班工资。 2.工作年限计算方法:不区分2008前后,统一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依据: 2008之前:《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14号 】第十五条、劳动法第28条 2008之后: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

    十、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废止后,经济补偿月数上限、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经济补偿计发月数、经济补偿的计发基数问题统一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该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补偿年限从该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仍适用当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实施日期: 2015.09.02】 九十七、在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除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外,还包括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劳动者已领取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

    2020-05-26 09:34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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