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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hou      劳动合同的终止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 重病的,医疗补助费是不是不止六个月? 「广东 深圳」
  •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第354号)第22条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第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  依据以上,那就是说,患重病的,医疗补助费不止六个月,协商解除时可以只给6个月么?那么重病增加的医疗补助费,究竟要增加多少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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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医疗补助费支付区分两种情形,别搞混淆了:

    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一项规定依法解除的情况下:

    支付标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并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不区分重病与否。

    支付条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被鉴定为1-6级的情况下。

    第二种情形:劳动合同期满依法终止的情况下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

    十一、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并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实施日期: 2015.03.19】

    十九、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2020-05-22 14:34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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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王庭威、亚能生物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8)粤03民终21654号 
    裁判日期: 2018.12.17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亚能公司应否向王庭威支付医疗补助费。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并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本案,因王庭威患病被评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合同期满,亚能公司未另行安排王庭威工作而是解除合同,按照规定应向王庭威支付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因王庭威的月平均工资为21260.52元,故亚能公司向王庭威支付的医疗补助金为127563.12(21260.52元×6个月)元。

    2020-05-22 15:07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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