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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13:33:25 补充内容: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第354号)第22条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第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
依据以上,那就是说,患重病的,医疗补助费不止六个月,协商解除时可以只给6个月么?那么重病增加的医疗补助费,究竟要增加多少个月?
郑新战 认可专家
1.关于特殊疾病医疗期问题:
广东地区(含深圳)地方规定为:职工患特殊疾病的医疗期也应按劳部发479号文规定执行,即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而不能理解为患特殊疾病的最少有24个月的医疗期;如企业愿意继续承担超过医疗期的医疗责任,属企业自主权,劳动保障部门不应干涉。
2.关于解除与医疗补助费问题.
被确诊为癌症的患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一项规定解除的,除需支付N+1或提前一个月通知下支付N的经济补偿外,一般应额外支付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被鉴定为1-6级情况下,癌症无需鉴定肯定在这个范围) .无鉴定的情况下也依然需支付,因为企业应主动积极要求员工配合进行鉴定而未尽相应的义务故无法免除支付义务.
3.建议按第二点的补偿标准与劳动者进行协商解除处理,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企业再行行使以上第二点的企业单方解除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
十一、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并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 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疾病医疗期问题的复函》【粤劳社〔2004〕250号】
二、职工患特殊疾病的医疗期也应按劳部发479号文规定执行,即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而不能理解为患特殊疾病的最少有24个月的医疗期。 三、如企业愿意继续承担超过医疗期的医疗责任,属企业自主权,劳动保障部门不应干涉。
2020-05-22 11:25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