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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vIKkY 等人赞同
因疫情影响,当前广东地区的司法口径统一为: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釆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 付经济补偿。
故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进行变更劳动合同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N+1的方式或提前三十日通知+N的经济补偿方式进行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企业的单方有权解除行为.不以劳动者一定同意为前提.
广东省高院、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粤高法〔2020〕38号】
13.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釆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 付经济补偿。
2020-05-20 00:15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