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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从停工停产之日起计算一个月,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比如,单位3月3日起停产,3月3日到4月2日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4月3日起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施行日期:2010年11月1日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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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 17:01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