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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只能针对公司另外给与的带薪福利假进行规定,法定年假禁止通过公司规章或约定的方式进行变相扣减.
同时贵司制定的考勤制度需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与公示告知程序,具体如何将公司自行规定的带薪福利假与迟到次数挂钩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范畴,法律不强加干涉,需要规章制度具备合法性、合理性即可。
每月累计迟到2次,抵扣半天休假,目前看还是比较合理的,并无违法之处。
2020-05-08 16:00 发表
郑新战 认可专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施行日期:2008年9月18日)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020-05-08 16:02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