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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长、经理应与聘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无法与董事会在大陆签署的,应由董事会书面授权情况下由大陆区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代表公司与其签订即可.
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202号】
一、关于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 号文的规定,厂长、经理是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
四、有关政策 1.关于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厂长、经理应与聘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关于印发《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58号】
三、企业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以及实行公司制的企业的财务负责人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其余员工均与企业法人代表签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020-05-06 10:30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