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某中国籍员工在1997年加入香港总部集团旗下的境外工作场所工作,与中国大陆公司无直接关系。2006年该员工被调往中国大陆公司工作,与正式与中国大陆公司签订英文版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为上海市,离职通知期为1个月,劳动合同无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也无约定认可2006年前之前境外的工作年限,但公司在年会上曾经颁发给员工20年忠诚度服务奖,授予奖牌、证书、奖金。2020年公司受新冠病毒疫情严重影响,公司分别于2020年2月和4月发布降薪通知,征求员工理解和同意,但该员工两次都表示不同意降薪。目前员工月薪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均超过上海市社平工资三倍上限。
现征询以下问题:
如果和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该按照什么标准补偿给员工经济补偿金?
补偿金额最多多少?潜在法律纠纷风险以及防范?律师费补偿金额最多多少?潜在法律纠纷风险以及防范?律师费如果协商不成,公司是否可以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是多少?
关于员工在境外的工作年限,请问中国大陆公司是否需要按照中国法律标准补偿其在境外的工作年限?员工 的如果需要补偿,应该按照何标准?
公司请问该案件潜在法律纠纷风险以及防范要点呢?非常感谢!
郑新战 认可专家
1.如果和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该按照什么标准补偿给员工经济补偿金?补偿金额最多多少?
解答:协商解除的话分段计算,2006-2008期间计算时按实际工资计算,基数不受社平工资三倍上限限制,工作年限按没工作一年按一个月的标准,不足六个月的不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 付经济补偿。
2020-04-29 17:36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