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 新月      招聘录用 劳动合同签订      
  • 新入职员工签订录用条件确认书 「广东 深圳」
  • 请问下是否有《录用条件确认书》模板,或者有效用的录用条件确认书具体需要包含哪几块内容?
  •  (1)个回答   收藏   
  • 1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新月   等人赞同

    录用条件一定要明确化、具体化、具有可衡量性。根据笔者的实务操作经验,能够被列入录用条件有以下几类:

    一、基本素质类

    1、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外语水平证书等;

    2、一定年限以上的岗位工作经验或团队、部门管理经验;

    3、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慢性病、精神类疾病(注意,不得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入职,否则涉及 就业歧视);

    二、入职要求类

    1、与前一用人单位已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取得书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2、如为外籍员工,应当具备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动就业资格证书;

    3、不属于生效的竞业禁止协议的限制范围以内;

    4、能够按用人单位的要求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5、能够及时办理社会保险、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三、绩效考核类

    1、试用期内不得有违反用人单位颁布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行为:

    2、试用期内迟到、早退、旷工、缺勤不得超出 次/天;

    3、试用期满考核不得低于一定的分数或等级;

    4、试用期内能够完成约定的工作指标或能够良好的履行岗位职责;

    四、其它类

    1、入职前未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

    2、未被前一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3、未被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处罚过(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

    4、其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行为或事实等。

    模板:

    录用条件告知书

    尊敬的应聘者【 】:

    感谢您应聘我公司【 】职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我公司【 】职位的录用条件告知您,请根据您的个人情况进行核实和比对,同时您应当如实告知我公司您的基本情况,并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以下为我公司本次招聘录用【 】职位员工的录用条件,请知悉(如此前任何渠道的招聘公告与本录用通知书中条件不一致的,最终均以本录用条件告知书为准):

    一、不符合本次招聘硬性任职资格或条件的,或不具备本岗位所要求的硬性技能的,具体任职资格及条件如下:

    示例:具备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IT/互联网招聘经验并能提供相应的工作经历证明文件;具备通过本公司面试考核的能力;身体健康并能够通过本公司安排的正规医院所做的入职体检的全部项目;熟练掌握OFFICE办公软件;具备通过试用期考核的能力(具体以试用期考核告知书内容为准)具备了解、学习行业及公司产品业务知识的意识和能力及强沟通和强执行力,自我驱动,责任心强。

    二、向我公司提交的材料或信息内容存在虚假或有故意隐瞒的,或提交假证书、证件对我公司造成误导等不诚信行为的。

    三、不能按照录用通知书中的内容准时到岗或不能按时提交规定的证书证件及资料的(包括无法提供招工录用、社会保险缴交等所需证明、资料等)。

    四、不能按时完成入职体检的全部项目或体检报告中显示有不适宜从事所招聘岗位的疾病的。

    五、与原单位未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与原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且在限制范围内的或与其他用人/用工单位存在未了劳动争议或诉讼纠纷的。

    六、不具备政府或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就业资格或手续的。

    七、被公安机关通缉在案或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或有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存在参与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活动或存有类似言论的情形。

    此外,除前述条件外,我公司在试用期内也会对您进行试用期考核,以准确界定您是否符合我公司的录用条件,如您无法通过我公司的试用期考核,则同样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具体考核流程及考核标准请以《试用期考核制度》为准。

    本人确认:本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即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同时,本人接受公司在试用期内对本人进行考核,如考核结果不及格即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该考核一定程度上会具备同事评价、主管领导评价等主观因素,本人知晓并认可公司作出的试用期考核结果。

    签字确认:【 】

    年 月 日

    2020-04-29 09:21 发表  

登录后发布您的回答?没有账户?注册一个。

更多>入驻专家

  • 董保华   特聘权威

    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

  • 郭文龙   特聘权威

    中国社会法研究会理事

  • 张宪民   特聘权威

    中国社会法研究会理事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劳动法服务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