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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R      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      
  • 2008年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 「上海」
  • 涉及地区:北京、上海、杭州

    请问这3个地区,2008年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的具体标准。

    1.协商解除

    过往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市平3倍和少于市平3倍的计算标准:1) 请问计算年限是否有12个月封顶? 2) 年限的具体计算方法(每满1年支付1个月;不满1年按1年计 / 每满1年支付1个月;满6个月不满1年,按1年计;不满6个月不予计算)?  3)计算基数是否有封顶,不能高于市平的3倍? 4)是否需要分段计算?2008年前和2008年后。


    2.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过往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市平3倍和少于市平3倍的计算标准:1) 请问计算年限是否有12个月封顶?  2) 年限的具体计算方法(每满1年支付1个月;不满1年按1年计 / 每满1年支付1个月;满6个月不满1年,按1年计;不满6个月不予计算)?  3)计算基数是否有封顶,不能高于市平的3倍? 4)是否需要分段计算?2008年前和2008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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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6 23:11:26 补充内容:

    看到有些说法是, 上海地区,2008之前, 不满6个月的工作年限部分无经济补偿金(不满6个月不予计算)。请问老师,这个说法正确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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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协商解除

    过往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市平3倍和少于市平3倍的计算标准:

    1) 请问计算年限是否有12个月封顶?

    解答:

    上海: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市平3倍情况下,因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2008年之前与2008之后均受12个月封顶限制. 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市平3倍的,2008年之前受12个月封顶,2008年之后不受12个月封顶限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

    二十一、关于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问题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北京: 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市平3倍情况下,因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2008年之前与2008之后均受12个月封顶限制. 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市平3倍的,2008年之前受12个月封顶限制,2008年之后不受12个月封顶限制.

    北京市《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一)》(2009年8月17日)

    25、《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以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经济补偿金为基础,再乘以2 计算出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其加付的一倍工资不应计入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杭州: 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市平3倍情况下,因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工作时间跨越《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依法计算经济补偿金最多只支付12 个月工资,即不区分2008之前还是2008之后若连续工作年限大于12个月的,一律只计算12个月. 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市平3倍的,2008年之前受12个月封顶限制,2008年之后不受12个月封顶限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

    十二、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其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跨越 2008 年1 月1 日,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应如何认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济补偿的最高支付年限为十二年。劳动者工作时间跨越《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依法计算的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经济补偿金最多支付12 个月工资。

    2) 年限的具体计算方法(每满1年支付1个月;不满1年按1年计 / 每满1年支付1个月;满6个月不满1年,按1年计;不满6个月不予计算)?

    解答:

    目前上海规定与原劳动部规定不一致,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是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因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属于上海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具有优先效力,故应以上海规定为准,即2008年之前计算经济补偿时的工作年限计算规则为: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不予计算工作年限。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生效日期: 2002.05.01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当事人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的工资收入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本条例第四十二条中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_沪劳保关发〔2002〕13号

    24、《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但不满一年或超过一年以上时间,扣除整数年后所余时间满六个月但不满一年的情形。

    3)计算基数是否有封顶,不能高于市平的3倍?

    解答:

    上海:2008之前计算计算无需封顶,超过市平3倍的,依然按超过市平3倍的实际数额计算. 2008之后超过三倍的按三倍计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北京: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论是否存在基数三倍封顶的情况,均不再分段计算。不区分2008之前还是2008之后,统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标准进行计算基数.超过三倍的按三倍计算,未超过三倍的,按实际值计算即可.

    北京市《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一)》(2009年8月17日)

    25、《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分段计算。

    杭州:基数超三倍的,统一按三倍计算,不区分2008之前与2008之后,统一12个月封顶计算经济补偿金. 基数不超三倍的,基数不超三倍的,分段计算即可,2008前后计算基数一致,2008之前年限12个月封顶,2008之后不封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

    十二、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其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跨越 2008 年1 月1 日,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应如何认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济补偿的最高支付年限为十二年。劳动者工作时间跨越《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依法计算的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经济补偿金最多支付12 个月工资。

    4)是否需要分段计算?2008年前和2008年后。

    解答:

    上海:需要分段计算,基数部分:2008前后分段计算各算各的, 即2008之前基数超过三倍的,按实际值计算,2008之后基数超三倍的,按三倍计算, 2008之前不论基数是否超三倍均需只计算12个月工作年限,2008之后基数超三倍的只计算12个月,基数不超三倍的,无12个月封顶限制.

    北京:需要分段计算,基数部分,不论是否超三倍,不区分2008之前与之后,统一劳动合同法第47条进行计算经济补偿,工作年限部分,2008之前只计算12个月,2008之后,基数超三倍的只计算12个月,基数不超三倍,不受12个月限制.

    杭州:需要分段计算,基数部分,超三倍的,不区分2008之前与之后,统一按三倍计算,工作年限只计算12个月.不超三倍的,统一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计算基数,年限需分段计算,2008之前最多计算12个月年限,2008之后不受12个月封顶限制.

    2.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过往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市平3倍和少于市平3倍的计算标准:

    1) 请问计算年限是否有12个月封顶?

    解答:

    2008之前,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除的,无12个月年限封顶限制,2008之后基数超三倍的有12个月年限限制,基数超过三倍的无12个月限制,三个地区均一致,其他规则同以上解答.

    2) 年限的具体计算方法(每满1年支付1个月;不满1年按1年计 / 每满1年支付1个月;满6个月不满1年,按1年计;不满6个月不予计算)?

    解答:计算方法同协商解除中的计算方法,并无差异.只是解除事由不同而已.

    3)计算基数是否有封顶,不能高于市平的3倍?

    解答:封顶方法同协商解除,协商解除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解除只有2008之前工作年限是否有12个月封顶的差异,其他无差异.

    4)是否需要分段计算?2008年前和2008年后。

    解答:需分段计算, 分段方法同协商解除分段方法,唯一的差异就是2008之前计算工作年限时不受12个月封顶限制.

    2008之前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仅存在协商解除或不胜任工作解除两种情况时存在12个月工作年限限制问题,其他解除情形均无12个月封顶限制. 2008之后,基数超三倍的,基数和年限均封顶,基数不超三倍的,计算2008之后的经济补偿金时基数和年限均无需封顶.2008之前的基数不超三倍时,基数和年限按2008之前的规定执行即可.

    2020-04-26 15:1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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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6 16:44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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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到有些说法是, 上海地区,2008之前, 不满6个月的工作年限部分无经济补偿金(不满6个月不予计算)。请问老师,这个说法正确吗?

    解答:目前上海规定与原劳动部规定不一致,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是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因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属于上海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具有优先效力,故应以上海规定为准,即2008年之前计算经济补偿时的工作年限计算规则为: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不予计算工作年限。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生效日期: 2002.05.01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当事人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的工资收入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本条例第四十二条中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_沪劳保关发〔2002〕13号

    24、《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但不满一年或超过一年以上时间,扣除整数年后所余时间满六个月但不满一年的情形。

    2020-04-27 09:2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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