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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模糊      劳动合同签订      
  • 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在本单位工作满十年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续签疑问 「广东 深圳」
  • 员工已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在本单位工作满十年,现员工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员工本人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题:

    1、在续签时,公司是否可以降低薪资?如降低薪资了员工不同意,那此时终止劳动合同是支付经济补偿金N,还是属于违法终止?是否有法律依据?

    2、在续签时,公司是否可以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如员工不同意调岗,此时终止劳动合同是支付经济补偿金N,还是属于违法终止?是否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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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1、在续签时,公司是否可以降低薪资?如降低薪资了员工不同意,那此时终止劳动合同是支付经济补偿金N,还是属于违法终止?是否有法律依据?

    解答: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主张恢复劳动关系或主张违法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不论公司是否采取降低薪资的方式,员工不同意降低薪资,企业也无权终止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规定(特指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况非第二次到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在续签时,公司是否可以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如员工不同意调岗,此时终止劳动合同是支付经济补偿金N,还是属于违法终止?是否有法律依据?

    解答:续签时不可擅自调整工作岗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的除非可以协商一致,一般续签时依然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最近一年的实际履行的劳动岗位进行确定续签的岗位,企图通过调整岗位的方式逼迫劳动者不愿意调岗以此达到无法续签的目的是无意义的,此时终止依然属于违法终止,只要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强制缔约,用人单位无权单方终止.

    2020-04-24 09:46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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