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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onna     
  • 劳动法关于精神病的界定
  • 公司一位同事,试用期内被诊断为“焦虑症”,入院治疗一个月,公司是否可以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成绩的告诉》(劳部发[1996]354号)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医学领域的精神病泛指精神类疾病,劳动法中的精神病是狭隘的指精神分裂或丧失自主能力的精神类疾病,还是同医学概念一样,可以泛指所以精神类疾病,如果是泛指精神类疾病,公司是否都可以依据上述条例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即便同事不属于丧失自主能力。试用期之后的出现精神病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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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劳动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但鉴于劳动法劳弱资强的背景,在法律适用上倾向于包含劳动者,因此,我认为《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指的应当是狭义的精神病。

    2017-01-22 17:05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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