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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1.像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停工停产?
解答:若因各运输路线也会随着减少,业务量不足,导致部分车辆无需外派执行业务只能闲置导致部分司机无法出勤工作的,可以按停工停产处理,若不影响正常车辆的运行,也无需停运部分车辆的,就不属于停工停产,此时属于单位安排员工的停工,可以先行进行年休假调整,然后继续停工的需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不可擅自降薪处理,因为导致的原因并非劳动者自身因素.
2.缺勤的部分是否能扣年假,年假不足抵扣时按事假处理扣工资,或暂时不扣工资,以后加班调休?
解答:缺勤的部分当然可以优先用年休假优先冲抵,年假不足抵扣时不可擅自以事假扣工资,除非征得劳动者同意,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与劳动者进行协商,企业可以通过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民主协商将未来的每周的周六或周日与平时的周一至周五进行调休处理,如此当前休息的周一到周五均为正常休息日无需支付工资,每周的周六或周日必须上班一天视为正常出勤属于正常工作日.(休息日与工作日对调调休处理的做法)
注意:周六或周日正常上班的天数与平时周一到周五实际休息的天数应相等,如此劳动者整体薪资才不会有影响.否则会涉及擅自降低非法克扣薪酬问题.
3.如不能扣事假或调休,且年假已消耗完,工资应按什么标准发放? 依据分别是什么?
解答:如不能扣事假或调休,且年假已消耗完,工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支付,依据就是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约及时足额支付原则.若符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陷入严重困境,有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并致用人单位停产、限产条件的,可以按广东当前司法口径操作:
非因劳动者原因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陷入严重困境,有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并致用人单位停产、限产,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也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停工限产期限。停工限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或生活费。停工限产超过合理期限或约定期限,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_【劳部发〔1995〕226号】
一、《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三、《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四、《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
五、非因劳动者原因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陷入严重困境,有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并致用人单位停产、限产,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也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停工限产期限。停工限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或生活费。停工限产超过合理期限或约定期限,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2020-04-20 16:43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