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公司拟于2020年4月与某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该员工前12个月平均工资已超2019年7月公布的深圳地区201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27927元),而2019年度社平工资尚未公布;现公司以27927元为基数核算其补偿金,是否符合规定?员工诉求是在27927基础上考虑一定增幅,以此作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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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15:16:16 补充内容:
对于社保基数调整适用的时间周期,深圳市社保局有明确通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调整2019年度深圳市社会保险征缴及待遇计发基数的通知
根据省统计部门有关从业人员人数和从业人员工资的统计数据计算,2018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486元,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338元。根据深圳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深圳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深圳市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11709元,折算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9309元(四舍五入)。
根据上述统计数据,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我市各项社会保险征缴及待遇计发基数涉及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广东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分别按6338元/月、7486元/月、9309元/月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