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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关社保及转签劳务合同事宜 「广东 汕尾」
  • 我司一名男性技工,现年60周岁(出生日期:1960年3月4日),于2006年3月份入职,入职时公司未实行全员投保,故未能为其及时缴纳社保。但其家人已于2009年3月份开始通过当地的一家贸易公司为其进行投保,持续至今依然属于投保状态(该员工累计缴费年限已达185个月),期间,我司在实行全员投保后(2014年7月份开始)已多次催促其将社保关系转至公司,但该员工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并要求公司将其多年来自己出资缴纳的社保费用补还。请问:1)对此情况公司应当作何处理?有何法律风险?是否必须按照其个人诉求补还相关费用?2)该员工已于2014年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2020年3月4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目前未确定其何时可以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请问其劳动关系是否自然终止?是否可以按照公司规定转签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如何通知?(公司实际已多次通过口头形式通知其转签劳务合同,但该员工以社保费用未补还为由拒绝转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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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1)对此情况公司应当作何处理?有何法律风险?是否必须按照其个人诉求补还相关费用?

    解答:当前已经达到了退休年龄,贵公司已经无法再行为其参保,若员工主张未缴纳社保的话,也是补缴两年内的社保,另外员工已缴纳185个月也就是满足累计缴费15年且已达退休年龄的条件可以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若投诉就会导致第三方代缴违法 个人违法参保问题,涉及的风险对个人极为不利,同时贵企业就会存在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问题.

    广东地区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主张的要件如下: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鉴于以上情况建议要么协商一致给予一定的补偿,要么让劳动者自行去法院起诉处理,当前这个问题司法实务中不太好处理.涉及第三方代缴 个人违法参保 贵企业长期未缴纳社保如何补缴 如何偿付待遇等问题 故若无法协商解决的话只能诉至法院.

    2)该员工已于2014年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2020年3月4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目前未确定其何时可以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请问其劳动关系是否自然终止?是否可以按照公司规定转签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如何通知?(公司实际已多次通过口头形式通知其转签劳务合同,但该员工以社保费用未补还为由拒绝转签。)

    解答:2020年3月4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故2020年3月5日开始与单位存在劳务关系,随时可以终止劳务关系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可以重签退休返聘协议,当面告知或EMS告知均可,即使本人不签的依然按劳务关系处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

    11.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粤劳仲函[2009]1号】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劳动合同终止。现有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用人单位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被返聘或者在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第十三条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2020-04-15 12:47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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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补充说明:劳务关系下双方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按照合同法 民法总则的规定规制双方之间的关系,所以无需强求签订书面的合同形式,若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劳务合同依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020-04-15 13:05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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