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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停工停产的咨询 「广东 深圳」
  • 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订单量减少),不能安排所有人员工作,拟安排部分人员上班,对于不能安排的人员,是否可按停工停产处理?

    如可以,以下理解是否正确:如果工资支付周期是按自然月计算,拟5月1-15日安排A员工放假,16-31日安排B员工放假,6月以此类推,那么5月按正常工资付薪,6月开始按生活费标准发放?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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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当前法律应当把停产停工作为一个整体概念来看,可以是全线停产停工或者部分生产线停产停工。,所以不可能存在A员工和B员工错时间上班的问题, 停工停产不是针对不同员工的不上班情况而言的,而是针对企业客观情况导致的整体停工或部分停工而言的. 那么如何存在A员工1-15上班,B员工16-31上班的情况呢? AB之间如此肯定工作具有关联性 连续性,所以不符合停工停产的情况,明显属于综合工时制的情况. 另外停工停产也不可能只针对个别的几个员工,一般是企业全部或部分生产线或个别部门全部停工而不是针对未全部停工还可以正常运作的个别员工进行停工停产.

    正常若发生停工停产,应该是5.1-5.31 AB员工均无法上班且支付5.1-5.31 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即可,自6.1开始企业继续停工的就支付生活费,而不是以AB员工各自的上班放假状态作为停工停产周期去理解,切记轮岗轮休属于综合工时制的范畴不属于停工停产的情况,以轮岗轮休的情况去机械套用停工停产的规定是错误的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当企业发生全部或部分停产停工的情形时,就应当认为进入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来计算,不是说针对个别员工不来上班才叫做停产停工,也就是说假设公司进入不正常的生产状态,部分停产停工,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该按合同标准支付工资,就算你放假也好,上班也好,都一视同仁对待,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后,放假的支付生活费,正常上班的支付正常工资,如果上班的形式有调整,可以双方协商新的工资支付标准.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修正) 第二十八条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2020-04-15 11:12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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