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 HR      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 工资支付 劳动合同的解除      
  • 经济补偿金标准 「广东 广州」
  • 一名员工2006年5月入职,现因公司经营困难,现在与员工协商解除合同,员工提出要2N,但公司底线是按照法律标准补偿即是N+1,员工离职前12个月低于广州社平工资3倍,因员工涉及08年前年限,请问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应该如何计算?谢谢!
  •  (1)个回答   收藏   
  • 0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三项的规定,应自2006.5开始计算经济补偿金,标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根据本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计发。代通知金按按照该劳动者离职的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若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的,就以本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再行额外计发一个月作为代通知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020-04-14 13:54 发表  

登录后发布您的回答?没有账户?注册一个。

更多>入驻专家

  • 董保华   特聘权威

    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

  • 郭文龙   特聘权威

    中国社会法研究会理事

  • 张宪民   特聘权威

    中国社会法研究会理事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劳动法服务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