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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休返聘注意事项 「北京 北京」
  • 有员工即将退休,希望退休后由关联公司(非原公司)继续聘用,请问有什么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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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注意事项:

    1.不建议继续使用,因为存在很大的工伤风险,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若一定要聘用的话建议一定需购买一个雇主责任险,将来可以弥补企业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损失.

    3.务必签订退休返聘协议.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及劳动合同法第46条执行。

    4.退休返聘人员务必约定清楚具体的加班费 休息休息 年休假 医疗期等问题. 劳务关系完全遵循约定原则,无约定的就会有争议按照合同法 民法总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5. 因退休返聘人员原来就属于本单位职工若存在未缴纳社保未足额缴纳社保或其他历史问题的,将来陷入关系僵局时极易引发纠纷,这个也是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的情况.所以不建议继续使用,一定要慎重.风险毕竟太多,不确定因素也多,扯皮的也多.

    北京市《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施行日期:2014-05-07

    12、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用工关系的,如何处理?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上述人员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主张权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实施日期:2016年3月28日】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13.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 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题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 号)第13 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2020-04-13 19:08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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