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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销售部的员工从今年1月到3月被发现有以下违纪行为:1、累计旷工 3天 (备注:有2天是半天半天累计的,有1天是全天的)2、员工未经直属上司批准缺勤1天(与上司沟通请假不批的情况下依然请假);3、超过3次以上的迟到早退;
备注:1、公司掌握的证据主要是打卡记录;2、员工在此之前没有受过纪律处分;3、员工处于部门主管为其执行PIP期间,但员工一直提出多种理由拒绝执行,其间部门主管提出让他每天准时打卡的要求。
依据公司的纪律政策,擅自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有明显迹象显示员工故意旷工的行为属于可导致立即解雇的严重违纪行为。请问这种情况下解雇该员工是否可行以及有法律风险吗?谢谢!
郑新战 认可专家
解雇满足以下条件即可:
1.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告知给劳动者
2.规章内容具有合法性合理性.
3.劳动者具有违纪的事实且企业具有相关的证据
4.劳动者事假是否具有合理性 必要性 若具有合理性 必要性 企业不予批准的不视为违纪情形
5.解除的相关情况通知公司工会(无工会的无需通知)
6.符合以上情况的,先行采取和员工沟通劝退柔和的方式进行,劝退不成的,最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贵司规定的:依据公司的纪律政策,擅自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有明显迹象显示员工故意旷工的行为属于可导致立即解雇的严重违纪行为。 这里并未明确是多长期限内连续还是累计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构成严重违纪所以容易引发异议,比如一年内累计或连续超过3天还是一年内累计超过5天或一个月内连续超过3天旷工属于严重违纪的情况?
2020-04-13 10:46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