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 zhou      特殊工时 劳动合同签订      
  • 总公司在上海,已经申请了综合工时,请问深圳、东莞的分公司还需要向当地再进行备案么? 「广东 深圳」
  • 深圳及东莞分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综合工时没有备案的话,直接使用,有什么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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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工时属于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的范畴,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应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故需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审批后实施. 实施综合工时应有上海 深圳 东莞公司分别申请. 上海申请的只能适用于上海无法适用跨区域的员工,上海的人社也无法对外省的员工实施综合工时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注意:综合工时的实施需进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非备案就可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粤劳社发[2009]8号)

    第四条 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决定在单位内公示,明确实行的工种及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不得混岗混员、擅自扩大实行范围。

    企业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其他考核标准,合理安排劳动者休息。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应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计发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监督检查,建立企业执行工时情况定期检查和信息公布制度,并将企业执行工时制度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监督机制。对于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理。

    2020-04-10 14:46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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