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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工不同意减薪的处理 「广东 广州」
  • 受疫情影响,公司发生严重经营困难,公司提出减薪计划,但部分员工不同意减薪,对于不同意的员工,公司可以怎么处理呢?

    备注:公司无工会和职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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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确属于生产经营困难且可提供相关财务报表进行说明的,可以采取的方法如下:

    1.先行协商调整薪酬,公司无工会或无职代会可以临时组建,法律法规并不干涉企业自主管理,根据职工人数进行讨论的规则: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2012]12号】第八条)

    2.协商不成的,可以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无法协商一致就自行利用企业经营自主权无需工会或职代会通过或同意与否,自行决定停工停产,停工停产第一个周期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自第二个月开始按广州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若持续三个月-六个月或从目前开始就无法继续维持的,就申请破产清算即可. 按破产法程序完成企业清算与职工债权的清算.

    3.若企业可以继续维持3-6个月的,那么停工停产后员工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不论仲裁是否支持,停工停产的事实是具备的,同时最后仲裁也会协调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适当支付经济补偿,和当初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一样的效果,劳动者不同意也毫无意义,企业能支付的就继续支付停工生活费,无力支付的就走破产清算程序,或先于暂停支付生活费,让劳动者自行去申请仲裁处理. 企业的情况关键必须是财务状况 业务状况恶化基本符合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且处于破产边缘或即将进入破产边缘.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号)

    四、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五、保障职工停工停产期间待遇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广东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置导则》的通知(2020.2.27)

    七、指导企业规范经济性裁员程序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确需裁员的,要指导企业规范经济性裁员程序,制定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实施步骤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补偿办法在内的裁员方案,引导裁员人数20人以上或者裁员人数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情况后,依法有序裁员。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第三十九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2020-04-10 14:09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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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47号】

    第二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6号】

    五、困难企业的范围、条件及可申请的补贴项目

    (一)本通知中的“困难企业”是指2008年10月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服装、制鞋、纺织、玩具、印刷、包装、电子元件、家用电器、五金塑料、家具加工等且通过困难企业认定的企业。

    (二)困难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

    2.没有裁员或净裁员人数未达到在职总人数的25%;

    3.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行为;

    4.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在80-100%之间;

    5.在申请前3个月没有出现连续亏损。

    6.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7.守法诚信经营,信贷征信良好;

    8.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关于加快落实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24号】

    四、适当放宽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困难企业认定范围可在粤劳社发〔2009〕6号文规定的“服装、制鞋、纺织、玩具、印刷、包装、电子元件、家用电器、五金塑料、家具加工等行业”基础上适当放宽,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粤劳社发〔2009〕6号文设定的“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在80-100%之间”和“在申请前3个月没有出现连续亏损”不再作为困难企业认定的条件限制;增加“受金融危机影响,销售额同比大幅下降,但仍然维持生产经营”作为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销售额下降的幅度比例由各地根据申请企业的情况和失业保险基金的结余情况自行确定。各地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要加强协调配合,简化认定程序,规定审核时限,提高效率,确保预算的失业保险基金及时、有效地发挥扶持困难企业的作用。

    2020-04-10 14:39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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