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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
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发文机关: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07.12.11
生效日期: 2008.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
第217号
《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业经200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张文岳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职代会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组织方式。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实行职代会制度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职代会依法开展工作,依法办理职代会审议通过和决定的事项,接受职代会的民主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会和职工负有共同维护本单位工作秩序的义务。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通过与同级总工会召开联席会议或者其他方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研究解决开展职代会工作存在的问题。
国有资产监管和教育、卫生、科技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总工会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职代会制度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本单位建立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职工,有资格当选为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八条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开展选举活动,应当有选区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者获得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方为当选。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以本单位为选区,也可以根据本单位职工人数和分支机构状况,划定若干选区。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
第九条职工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职工代表中直接从事本单位主要业务的基层岗位职工的比例,不得低于70%;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职工代表比例,不得超过20%;青年职工、女职工的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本单位职工总体年龄结构中的青年职工、女职工比例基本相适应。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人数为1000至1500人的,职工代表原则上占职工总数的10%;超过1500人的,可以适当缩小比例;不足1000人的,可以适当增加比例。职工人数较少的,职工代表不得少于30人。职工代表的具体人数,由本单位的职代会筹备组或者主席团决定。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本单位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在职代会上有发言权、提案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工会就本单位落实职代会决议、决定和提案情况所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代表因出席职代会或者参加相关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代表和维护本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敢于真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出席职代会并按职工的意愿行使权利,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决定,做好职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调查研究,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三)遵纪守法,做好本职工作,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对本单位的职工负责,职工有权质询、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选区半数以上职工联名书面向工会提出罢免职工代表建议的,经工会核实后,宣布罢免成立。
职工代表与本单位的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终止、解除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后,职工代表的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的,由该选区随时补选。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经征得本人同意,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延长至任期届满,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有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五条100人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行职工大会制度,3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行职代会制度;100至30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实行职工大会制度或者职代会制度。
第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规模和下属单位情况,建立不同层级单位各自的职代会制度,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在小型企业或者同类企业集中的区域、行业或者开发区内,企业可以建立联合职代会或者区域(行业)职代会。
第十七条职代会每届为3年或者5年。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主要由直接从事本单位主要业务的基层岗位的职工组成。
第十八条成立或者召开职代会,应当由筹备组或者工会组织开展确定议题、征集提案、起草文件等各项筹备工作,
2020-04-09 19:03 发表
郑新战 认可专家
按照文件规定:企业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制定新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自主确定缴交比例标准、发放和存储形式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非经工会民主协商通过。所以应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否则将不符合文件要求,另外公积金争议非劳动争议,涉及行政征收问题,故建议针对非劳动领域的文件问题再行与当地人民政府或公积金中心进行电话咨询确认(当地人民政府咨询电话为:12345).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新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政办发[2020]1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新职工(指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下同)住房货币补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制定新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自主确定缴交比例标准、发放和存储形式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二、对企业住房货币补贴政府不再指定收缴机构,企业可将住房货币补贴款直接发放给新职工,个人可不再缴交住房货币补贴。涉及个人所得税事宜按国家税收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我市企业新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3日
2020-04-09 18:41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