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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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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该女职工自2008.1.1之日起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应具有强制缔约权,即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无权终止,否则将构成违法终止,需支付赔偿金或依法恢复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并需支付被违法终止期间的工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典型案例:
(2019)津01民终4065号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被告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原告在被告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属违法终止,原告应支付被告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 二审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诉人在被上诉人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属违法终止,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
2020-04-08 23:14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