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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公司的做法违法违规,个人所得税法没有规定个税缴纳属地,所以员工在上海缴纳个税也是合规的说法肯定不对, 根据劳动关系的特征,正常情况下,劳动关系的主体和工资发放主体,社保公积金缴纳主体,个税主体都是一致的,不可擅自拆分,劳动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针对贵司情况建议如下:
1. 和员工签订长期境内委派借调协议,由张家口和北京公司及员工三方签署 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费用分担情况,同时由北京公司负责支付工资 代扣代缴社保费及个税 北京公司和张家口公司约定费用补偿办法. 若北京无分支机构的,需设立分公司并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依法帮员工参保. 若无分支机构只有劳动者自然人在当地工作的,北京地区无法参保,只能由用人单位的张家口公司负责参保并交纳个税 发放工资待遇(目前第三方代缴社保因存在劳动关系主体和工资 社保主体不一致属违法行为 引发的风险也比较大)
2.建议贵司及时与上海公司解除合作事宜,此做法肯定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若各个公司都可以如此操作,就会导致全国各个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社保关系 工资关系 个税关系混乱局面,且不符合劳动关系领域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劳动关系主体 社保个税主体 工资主体的一致性. 同时会导致企业恶意规避地区差异导致的社保 个税 差额问题.
上海外服操作人事代理服务的工资和个税在上海发放缴纳涉及跨区域进行没法代理问题,目前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社保机构 税务机构 及人社部门进行进一步确认求证.
3.作为真正用人单位的张家口公司目前涉及恶意规避法律风险的嫌疑,会侵害劳动者的相关权益,建议尽快严格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进行合规管理.
2020-04-08 09:55 发表
郑新战 认可专家
补充: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14.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的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正)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2020-04-08 09:57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