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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1.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2.如果公司部分轮岗,部分放假的属于轮岗轮休问题不是停工停产问题,若按标准工时计算的话, 按当月实际出勤折算工时即可,或实行综合工作制(最好需经过民主程序讨论后实施),轮岗轮休其实就是综合工时,比如以季度工时为例,一个季度内只要累计工作500个小时就可以, 和标准工时差异大,综合工时就可以灵活安排工作时间,轮岗轮休,只是需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批,当前疫情下基本获批的可能性也大,毕竟从国家到地方都是支持企业进行轮岗轮休的.
3.若确属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导致无法全员返岗的,对部分未返岗的可以按停工停产处理发放生活费即可.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歇业、停产等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人社部关于复工复产中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问题,权威解答》(2020.2.21)
13.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该如何发放?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2020-04-03 15:57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