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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1)如何要求该员工补充更多资料以证明其符合返工条件?若需再次检查核定,相关费用是否应由其本人承担?
解答:只要确认不影响劳动能力,可以正常履职即可.若有医院建立必须住院治疗的也无法返岗上班. 再次检查核定由企业单独另行提出的要求,属于超过劳动者正常范围的费用支出,当然应有企业承担比较合理. 不过有医保报销企业承担的也是有限的.
2)该员工待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处理?
解答:按医疗期规定处理,发放病假工资,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医疗期时长规定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执行.3)若该员工在请假治疗期间其原岗位已由其他员工代替,该如何安排其脱岗返工后的工作内容?可否实行调岗?
解答:协商调岗即可,合理调岗属于用工自主权的范畴.但调整后的岗位应具有合理性,劳动者应能够胜任并适当提供岗前培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
2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4)该员工第一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已于2020年2月27日到期,但鉴于其当时仍在治疗期间,公司已将其劳动合同顺延2年,请问类似操作是否合适?有何规定?
解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贵司做法合法合理,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法定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也就是待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就可以依法终止并支付经济补偿即可.
另外需注意:
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也正好满了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11.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
二、《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2020-04-02 11:35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