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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电子化依然存在风险,建议当前电子举证困难的特点前期还是按照之前的做法,后续等待电子化平台系统建设较为完善,比较可靠安全的情况下容易得到仲裁 法院部门的认可时方可正式导入, 当前的做法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妥当些,但入职必须明确约定公司分配及个人使用的电子邮件账号及其他可送达的电子方式 必须具有可识别性,最大限度降低风险. 若是微信送达也许事先约定具体实名认定的微信号 绑定的手机号 微信名等信息 送达后回复已收到并且已阅读知悉的信息 并截图保存及及时放入手机的收藏夹进行保存. 相对微信送达麻烦一些.
另外根据司法解释,调整薪资的问题, 即使未经书面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 实施日期:2013年2月1日】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0-03-25 11:42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