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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ver      规章制度      
  • 关于公司规章制度修改后的员工知晓确认书 「上海 上海」
  • 请问:关于标题,以下模板内容、语言措辞是否可以?谢谢!

    (执行无纸化,不再向每位员工逐一发放印刷版规章手册)

     

    《公司规章制度知晓确认书》
    ** 有限公司:
    本人已知晓公司发布的人事制度解说书(20204月修订版)以及奖惩规定(20204月修订版),并可通过公司内部网随时阅览其内容。
    姓名: 部门: 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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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内容上没啥问题,关键是无纸化办公带来的电子证据保全问题,员工签收的记录如何保全,届时仲裁诉讼时如何提供给仲裁或法院作为签收的证据才是关键.也是需要提前进行规范的.毕竟系统属于企业在管理,员工可以主张被企业篡改或没有签收过这个文件或不是自己签收的等问题,需要认真思考与规避,比如入职时是否有明确约定公司发布制度的渠道内网网址以及公司分配的内部账号 电子邮件账号  个人手机号 微信号 QQ号等相关电子信息确认表等.

    劳动合同提前明确约定:员工入职登记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账号、公司分配的企业邮箱账号 内网登录账号 内网网址 规章制度公布的具体地址可以作为公司通知等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非常重要.

    2020-03-24 11:46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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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与杨俊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9)沪02民终2210号

    裁判日期:

    2019.05.14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处罚,需有事实根据,并经法定程序进行。富士公司主张,杨俊基于高级销售经理一职,负有向富士公司汇报客户公司资信状况、审批下属订单并监督管理下属工作之义务,富士公司《直销销售人员佣金计划》中载有销售人员有跟进收款的职责,而跟进收款则应包括销售人员对客户的还款能力、还款情况等所有与收款相关的内容进行跟进、了解,并做到及时、如实汇报。因杨俊及其团队未履行岗位职责,隐瞒绘安公司资信状况,导致公司产生损失,故公司依据《销售人员道德行为准则》、《员工纪律处分政策》等规章制度,对杨俊予以降职降薪处分,而相关规章制度均已在公司内网公示,亦经杨俊签收。杨俊则辩称销售人员系在财务及风控的要求下收集客户的基本资料,其并无审查及汇报客户资信状况的义务。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所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首先,关于杨俊的岗位职责,富士公司及杨俊均认可双方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并未对杨俊岗位职责予以明确。根据已查明事实可知,富士公司订单需经多层审批,具有严格、规范的审批流程,且最终需经公司高层批准。亦有部分订单需经预审批后,再进入报批程序。绘安公司系富士公司长期客户,从双方均提供的租赁审批单等资料来看,富士公司对绘安公司的财务状况是了解并掌握的,对相应的风险也是清楚的。杨俊及其团队关于绘安公司的相关订单,均已通过公司相应流程进行审批。且绘安公司财务恶化情况系长期、动态过程,富士公司亦有财务及风控岗位负责相关业务、履行职责,且一线销售人员收集的资料属初步的、基本资料,富士公司要求杨俊据此评估并汇报绘安公司资信状况,过于苛刻。杨俊作为销售部门管理人员,并不具评估客户公司的资信状况能力,亦无相关义务。富士公司认为跟进收款的职责应包括销售人员需对客户的还款能力、还款情况等所有与收款相关的内容进行跟进、了解系不合理的扩大解释。其次,富士公司系依据《销售人员道德行为准则》、《员工纪律处分政策》对杨俊作出相应处罚。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记录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因此,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作为处理依据,必须经民主程序制定,于法不悖,且经公示。前述制度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理应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经公示、签收,然富士公司即未证明前述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相关制度杨俊是清楚的。现公司主张依据该制度对杨俊进行处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020-03-24 11:55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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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沈健与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8)沪02民终10710号

    裁判日期:

    2019.01.31

    本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沈健作为德佑公司的一名老员工,理应认真学习德佑公司制订的规章制度,遵守德佑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虽沈健认为德佑公司提供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且未公示,然根据沈健在仲裁中提供的网页截图等可证实德佑公司确实在公司电脑内网对相关规定进行了公示,双方的劳动合同对此亦有约定,故沈健认为德佑公司规章制度不能作为处罚依据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时,沈健对德佑公司提供的录音资料真实性未持异议,虽沈健称客户不排除系德佑公司安排的暗访人员,然沈健对此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规范房地产市场,国家三令五申禁止规避法律行为,德祐公司的制度规定符合相关政策,沈健应遵守德佑公司规定,恪守房产经纪人职业道德。然沈健在与客户交谈中采用语言暗示行为,确已触犯德佑公司行业底线,违背了职业道德。德佑公司与沈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综上所述,沈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2020-03-24 11:57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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