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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停工停产(广州) 「广东 广州」
  • 公司受疫情影响,员工预计半年之内都没有工作可以安排,公司也无收入,关于停工停产的问题:

    1、停工停产的履行程序

    2、停工期工资、生活费支付标准

    3、公司是否可以按照最低基数和比例标准购买五险一金

    4、如果该公司是在广州注册,但是有部分员工工作地点在上海,那这部分人要按照上海的标准执行吗?

    5、如果有个别员工不同意怎么处理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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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1、停工停产的履行程序

    解答:经与工会协商沟通后即可直接向全公司发停工停产通知即可并按规定发放停工停产待遇.第二个月开始发放生活费.

    2、停工期工资、生活费支付标准

    解答:标准,广东地区2月份为第一个停工停产期间正常支付工资,第二个月也就是三月份开始支付广州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可.(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9条)

    3、公司是否可以按照最低基数和比例标准购买五险一金

    解答: 具体缴纳基数按广州地区规定执行,目前尚无按最低基数缴纳的规定.

    4、如果该公司是在广州注册,但是有部分员工工作地点在上海,那这部分人要按照上海的标准执行吗?

    解答:按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执行.(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不过如果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5、如果有个别员工不同意怎么处理呢?

    解答:先行协商处理,其次即使员工不同意也属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并非属于38条的企业过错导致的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及不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但要注意广东当前的司法实践:

    非因劳动者原因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陷入严重困境,有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并致用人单位停产、限产,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也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停工限产期限。停工限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或生活费。停工限产超过合理期限或约定期限(合理期限目前而言最长控制在一年之内较为合理),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

    五、非因劳动者原因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陷入严重困境,有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并致用人单位停产、限产,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也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停工限产期限。停工限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或生活费。停工限产超过合理期限或约定期限,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2020-03-23 19:56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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