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郑新战 认可专家
1. 最后受雇日为3月31日,提前30日通知,则通知日期是否应为3月1日?
解答:通知日应为3.1.
2. 公司决定于3月24日下通知给该员工,延迟的日期是否为3月2日至3月24日,共23日?
解答: 公司决定3.24日通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的话,就有应该在4.23解除劳动合同.
3. 需支付的代通知金的计算标准是哪一个? 1)工资/31(3月共有31个自然日)*23(延迟了23个自然日);2)工资/22(3月有22个工作日)*17(延迟了17个工作日)
答:需支付的代通知金的计算标准依然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也即是2月份的整月工资标准确定。非折算方式.上个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作收入的,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
4. 工资标准应为哪一个?1)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2)过往12个月的平均工资;3)劳动合同内规定的月基本工资
解答:计算标准依然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也即是2月份的整月工资标准确定。非折算方式.上个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作收入的,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2020-03-23 14:15 发表
郑新战 认可专家
邵健波、亨氏(中国)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9)粤01民终12937、12938号 裁判日期: 2019.08.16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因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事宜协商一致,邵健波从2017年10月25日开始被安排放假休息,直至双方于2018年2月6日解除劳动关系。双方提交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反映邵健波在休假期间因未正常出勤故未产生加班工资,而邵健波在2017年10月之前一般情况下每月均有加班工资两千余元,故2017年10月25日后的工资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其在职期间的工资水平,故应以邵健波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期间的月平均工资标准12562元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及支付额外一倍工资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邵健波于2002年8月1日入职,至2018年2月6日解除劳动关系,工作年限为15年6个月5天,依照上述规定,应支付1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故亨氏公司应向邵健波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合共为:12562元×(16+1)=213554元。原审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2020-03-23 14:20 发表